脑死亡的定义
脑死亡的定义
截至21世纪初,脑死亡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并不统一。一般认为:脑死亡即包括脑干在内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转地停止,而不管脊髓和心脏机能是否存在。或者定义为:脑死亡是脑细胞广泛、永久地丧失了全部功能,范围涉及大脑、小脑、桥脑和延髓。即发生全脑死亡后,虽心跳尚存,但脑复苏已不可能,个体死亡已经发生且不可避免。
不同国家和学者对脑死亡的定义持不同看法:许多国家采用全脑死亡的概念,欧洲部分国家采用脑干死亡的概念,如英国有学者认为生命决定于呼吸、循环中枢,所以脑干机能的不可逆转停止才是脑死亡;北欧各国认为是脑循环的不可逆转停止引起脑死亡,故称脑死亡为全脑梗塞。
植物人的区别
脑死亡和植物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医学特征有着很大的差别;最主要的区别有以下四点:
1.脑电图表现:脑死亡发生后脑电图永远都表现为零电位,而植物人的脑电图在损伤后数月可有高波幅慢波及α节律;
2.心肺功能:脑死亡后其心肺功能的存在需要复苏机械来维持,否则将随后丧失;而植物人一般有着正常的心肺功能;
3.损伤部位及其功能存在情况:脑死亡是全部脑组织的损伤(含大脑、小脑及脑干),其所有功能永远不能恢复;而植物人是大脑皮质、皮质下结构、脑干的部分或全部损伤,脑组织的功能仍部分存在,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
4.其它:脑死亡后躯体永远处于深昏迷状态,所有脑神经反射都不复存在;而植物人仅表现为智能情感、思想、意志等活动和随意运动丧失,部分脑神经功能仍然存在;而且某些病人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一朝苏醒。除了以上几点区别之处,植物人和脑死亡的共同特征为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只不过在损伤程度上有所差别而已。
植物人是指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也就是植物人了。而脑死亡就是失去生命活动的人,没有心跳,没有呼吸。
脑死亡的法律地位
脑死亡不仅在医学界得到公认,而且许多国家为之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标准,已获得法律认可。
从国际上脑死亡的立法情况看,脑死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3种形态:
1、国家制定有关脑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认脑死亡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芬兰、美国、德国、罗马尼亚、印度等10多个国家;
2、国家虽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实践中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如比利时、新西兰、韩国、泰国等数十个国家;
3、脑死亡的概念为医学界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缺乏依据脑死亡宣布个体死亡的法律依据。
脑瘤死亡率
对于脑癌死亡率的问题你一定要重视,你提到脑癌死亡率为你解答如下。你好,晚期癌症患者大多体质虚弱,不能耐受放化疗,可以服用中草药,根据病情的不断变化辨证论治,活血化瘀,软坚散结,扶正祛邪,改善脑部供血,缓解头痛等症状,抑制肿瘤继续生长扩散.
这要看患癌的时期,如果是早期的话,通过治疗可以达到理想的效果生存期就会比较长,治疗时可以采用中药治疗,针对脑瘤的中药“六面三维靶向消瘤法”,可以根据患者具体的病证、病理类型、病位的不同来制定治疗方案,做到个体化的治疗。中药治疗,对人体安全无毒,能从整体上调节患者身体状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部位的癌细胞的中药进行靶向疗法,能使中药抗肿瘤的有效成分到达肿瘤的部位,同时遏制肿瘤的供养血管再生。
脑死亡还有救吗
1深昏迷,对任何刺激无反应。
2自主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4阿托品实验阴性。
5脑电图呈等电位。上述标准中1-3项为必备条件,且在严密观察和反复监测下判定(至少持续24小时),并排除中枢抑制药、肌肉松弛剂、毒物和低温因素的影响。
脑死亡概念和诊断标准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国家,关于死亡的概念及判定死亡的标准是有差别的。中国社会一般的死亡概念是:一个人只要心跳完全停止,自主呼吸消失,就算是死亡,即“心死亡”。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我国传统的医疗和法律。
然而在当代医疗技术的条件下,呼吸机可以人为地引起呼吸动作,按摩和药物可以刺激心脏恢复跳动。1959年,法国学者莫拉雷(P. Mollaret)和古隆(M. 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他们的报告提示: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者,苏醒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根据对这23名不符合传统死亡概念的深度昏迷者的临床研究,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脑死亡”(brain death)的概念。主宰人体的脑神经细胞是一类高度分化的终末细胞(或称固定型细胞,permanent cell),死亡后恢复和再生的可能性极小。当脑神经细胞的死亡数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极限时,人的感知、思维、意识以及自主活动和基本生命中枢的功能将永久丧失。脑神经细胞的这种解剖学、生理学和病理学特性,构成了将脑死亡作为人类死亡诊断依据的科学基础。
什么是脑死亡?“脑死亡”意味着什么
问:“脑死亡”跟死亡一样吗?
“是的。许多人认为死亡发生在心脏停止跳动和肺部呼吸停止时,但目前的医疗设备能代替人脑支持这些功能,”塔威尔说。
问:临床中,医生使用怎样的标准判断病人的死亡?
“没有设备维持,大多数人都会死亡,所以没必要为死亡的标准做出评估,”卡普伦说。
“通常情况下,脑死亡由某种毁灭性的神经损伤引起,”塔威尔说。“这种损伤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包括创伤性脑损伤,由血管破裂导致的大脑中风,或者心脏停止跳动时,大脑长时间缺乏存活所需要的氧气和其他营养物质。
问:如果一个人仍维持着生命体征,是否意味着他一定还活着?
“爱他的人可能很难理解,如果一个人已经死亡为何他仍有温暖的触感,而且他的胸脯还在上下起伏进行着呼吸,”塔威尔说。
“他们听到的说法有很多:比如‘跟死差不多’,‘也许已经死了’,‘有点像死了’;但没有人告诉他们‘已经死亡’,”卡普伦说。
他与塔威尔都不喜欢用“维持生命”来形容那些为脑死亡病人维持血液流动和呼吸的呼吸机和其他设备。“我更喜欢把它说成‘器官维持’,”塔威尔说。“我觉得‘维持生命’的说法有点自欺欺人。”
问:医生如何判断病人脑死亡而不是陷入昏迷或还活着?
医生和护士每小时至少一次测试脑损伤患者的某些反应,塔威尔说。他们能否说话?眼球是否移动?
脑干反射往往是最后消失的,他说。这些反应包括光照时的瞳孔扩张,声带搔痒时的咳嗽或呕吐。
当病人没有明显的脑功能或脑干反射,并当其他可以模仿脑死亡的因素(如药物或低血压)已被排除,我们会“走向他们的家人”并解释现在需要做一个正式的脑死亡评估,塔威尔说。
问:医生如何确定患者脑死亡?
一个正式的脑死亡评估大约需要20分钟,塔威尔说。
首先,医生会检查看病人是否对疼痛的刺激有所反应,例如皮肤上的疼痛刺激。然后,医生会确定脑干反射是否已经消失。最后,医生将断开病人的呼吸器,并检查血液中的二氧化碳水平是否上升。如果这三个结果都不存在,另一名医生会来宣布脑死亡,塔威尔说。
(在2013年欧洲麻醉学协会的年度会议上,与会者呼吁制定关于脑死亡标准的国际协议,如需要多少医生一致同意诊断结果方可生效,需要对哪些和多少反射进行检查。)
问:病人脑死亡后为何还要用设备维持生命?
当医生宣布脑死亡时,他们必须清楚地告诉病人的亲人,这些仪器设备不久将会停止,卡普伦说。生命支持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以便外地的亲友可以有机会向病人做最后的告别。
如果家人同意捐献病人的器官,这些设备可能用来在器官被摘除之前保持它们的活性。
问:一个被宣布脑死亡的人能否复活?
脑死亡就是死亡,言简意赅。
什么是脑死亡
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 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不少国家过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均无法挽救患者生命。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但也有国家采用的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标准并存方式。
由于人工呼吸器能在病人全身其他器官都已衰竭的情况下,继续长时期地维持心肺功能,致使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接受这样的观点,即病人死亡的标志是起整合作用的脑功能,特别是脑干功能的全部停止.医生若要宣布病人脑死亡,必须要有引起大脑损伤的结构 何为脑死亡性或代谢性病因的证据,而且要排除排除一切可逆性昏迷的原因,如急性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镇静安眠药、麻醉药、精神药物、肌肉松弛剂等)、低温(肛温32℃)、严重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代谢及内分泌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酮性高血糖脑病)及休克等。
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脑死亡有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存在,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 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不少国家过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为死亡的标准。但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均无法挽救患者生命。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
自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订了相应的脑死亡法,但也有国家采用的是脑死亡和心脏死亡标准并存方式。
由于人工呼吸器能在病人全身其他器官都已衰竭的情况下,继续长时期地维持心肺功能,致使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接受这样的观点,即病人死亡的标志是起整合作用的脑功能,特别是脑干功能的全部停止.医生若要宣布病人脑死亡,必须要有引起大脑损伤的结构 何为脑死亡性或代谢性病因的证据,而且要排除排除一切可逆性昏迷的原因,如急性中毒(一氧化碳中毒、镇静安眠药、麻醉药、精神药物、肌肉松弛剂等)、低温(肛温32℃)、严重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代谢及内分泌障碍(如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酮性高血糖脑病)及休克等。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脑死亡的判断不能单纯依据某一症状或体征,也不能像传统上判断死亡的三个标准。必须综合观测才能做出判断。通常包括以下项目:①持续深昏迷、对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②无自主呼吸,需要呼吸机维持;③无自主运动,肌肉无张力;④脑干反射消失,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动眼反射、角膜及咽喉反射、睫反射等均消失。另外体温调节紊乱亦有参考价值;⑤脑电波呈平直线或等电位图,又称大脑电沉默,或脑电图波幅不超过2mV、24小时(中国标准是12小时,美国标准是24-72小时)后复试仍无反应;⑥结合心搏停止前情况进行分析,并排除抑制脑功能的可能因素,如低温(�32.2℃)、严重代谢和内分泌紊乱(如肝性脑病、尿毒症脑病、非酮性高血糖脑病)、肌肉松弛药、中枢神经抑制药和其他药物的作用等。一般①--⑤连续出现24小时以上而毫无变化即可判断为脑死亡,还有学者建议若条件许可应进行如下检查:①阿托品试验:静脉注射阿托品2毫克(1-5mg),同时观察心电图,阳性者较原心率平均增加20-40%,脑死亡者为阴性;②变温试验:用冰水注入外耳道,观察有无眼球震颤,脑死亡者为阴性;③头颅超声示脑搏动消失,或用多普勒超声探头观察,颈总动脉血流全部流向颈外静脉;④头颅扇形扫描,大脑前、中动脉搏动消失;⑤四条脑血管造影或同位素闪烁扫描均无血管显影或造影剂仅充盈在脑底血管;⑥其他:如脑CT、颈动静脉氧差测定、脑脊液乳酸测定等方法。所有的办法中只要能证明脑循环停止是最可靠的指征。
确认脑死亡的资格是什么
医生专业
西班牙
1979年,西班牙通过的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必须由3位与移植工作无关的医师确认,其中1位是神经外科医师或神经病学专科医师。
美国
美国负责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神经内科或外科医师,并需要两位医师同时在场时进行判定。
英国
英国标准规定:由具有经验的急救中心医生来判断,有疑问时还要与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会诊。
台湾
台湾标准规定:由二名接受过专门训练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急救中心医生担当, 两人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精通脑干机能试验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参与器官移植的医生不能诊断脑死亡。
日本
日本厚生省脑死亡研究班标准规定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
1、具有丰富的诊断脑死亡经验,但与移植无关;
2、由两人以上完成;
3、两次以上检查时不必由同一医生来进行,但这一医生必须参加过脑死亡的诊断。
医生人数
各国规定确认“脑死亡”所需的医生人数:
巴尔干各国、希腊、波兰、西班牙、意大利:需要3名医生;
法国:需要2名医生;
澳大利亚和芬兰:只需1名医生。
脑死亡如何定义
1、对已确诊为脑死亡而借助人工呼吸器在一定时间内维持着血液循环的患者,无疑是提拱移植器官的良好来源。奥地利、瑞士、波兰等国法律规定,病人一经诊断为脑死亡,即可取其器官供移植用。[1]
2、对某些心跳骤停的病人,如果脑尚未死亡,就应积极复苏,全力抢救。而对已经判断为脑死亡者中止抢救,无论从伦理上、科学上都是合理的。
3、医生们据此能够精确地判定死亡发生的时间。这对解决可能牵涉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如保险业务、财产继承等)亦有帮助。
确立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社会意义和价值是什么
1.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我们活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资源总是有限的。抢救脑死亡者的医疗资源消耗要比医治普通患者的医疗资源消耗多得多。毫无疑问,脑死亡标准的确立能减少相当数量的医疗花费。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合理使用有限资源。
2.为器官移植开辟广泛的前景。如果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为人的死亡,那么,医生就可以摘除脑死亡患者的心脏等主要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的目的。虽然随着人类医学的进步,器官移植手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心脏器官的特殊性,体内移植医学还不能将从心脏死亡患者体内摘除的心脏器官用于移植受体。如果承认脑死亡,实际上就大大提前了确立死亡的阶段,将心脏仍然可能处于跳动状态的脑死患者宣布为死亡,从而可以摘除跳动的心脏进行移植,而且,包括眼角膜在内的其他器官的存活和新鲜状态也将大大改善。可以说,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将为器官移植开辟广泛的前景。
3.减轻了患者家属等待和无望的痛苦,让患者“死”得有尊严。死亡是我们所有人都必定要经历的,如何看待死亡其实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生命。要理解死亡,先得认识生命。生命的可贵就在于只有一次,在价值上,所有的个体生命都同样的宝贵和无价。
为什么人死了会瞳孔放大
这是脑死亡的表现之一,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死后瞳孔散大、固定,的确常被做为判断死亡的一个重要检验内容。具体来讲,就是指瞳孔直径大于5mm以上,用手电筒等照射眼睛,瞳孔大小不会发生变化(生前检查时,瞳孔将缩小)。
对于一些原因,如中毒等,造成的生前瞳孔缩小或散大
的,一般来说,死后这些征象都将消失。只是有一个例外,有机磷中毒死后,其缩小的瞳孔征象将保待,这也是这类毒物中毒的一个特征。我国目前医学上和法律上,还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不过学术界一直在建议采用脑死亡。
脑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脑(包括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
通常情况下,由于心、肺、脑三个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间存在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任何一个器官不可复性的严重损伤和功能障碍,必然会影响其他两个以及人体所有器官组织的机能,最终导致死亡。但是,在现代医学技术条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许多原来临床上检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复活;同时,随着人工呼吸机等的发展,能使不可逆性严重脑损伤的人(已经不能复活),长时间(数年、数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压和呼吸而不"死"。脑死亡的概念,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最早于1968年由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由医师、神学家和律师等组成的关于脑死亡的特别委员会提出来的。
脑死亡的标准已经有几十种,这里只介绍一下较有代表性的
1)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即使最疼痛(压眶)刺激也引不出反应。
2)无自主呼吸。观察1小时,撤去人工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无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其耳内灌注冰水也无眼球运动反应;无眨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4)平直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其技术要求包括5μV/min,对掐、夹或喧哗无反应,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
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哈佛标准
在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国际组织标准
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
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2、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动脉压陡降;
5、脑电图平直。
其基本内容是哈佛标准。
中国标准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诊断标准: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儿童脑死亡标准
儿童脑死亡诊断更应慎重,可参考以下几条:
1、昏迷和呼吸停止同时存在;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眼球固定,呼吸活动完全停止;
3、以上检查结果恒定无变化。
其他标准
除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脑死亡诊断标准外,有近30个国家立法通过了脑死亡标准,虽然各国在判定脑死亡的标准上争议很大,其中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