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皮肤病不容忽视
职业性皮肤病不容忽视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表现及主要致病原因大致可将职业性皮肤病分为以下几类:
1 、职业性皮炎。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放射性皮炎等类型。主要是因接触化学物质、紫外线、放射线等有害物质所致。
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包括职业性黑皮病和职业性白斑两大类。其中职业性黑皮病主要是指长期接触煤焦油、橡胶添加剂、某些颜料、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为主的皮肤病。职业性白斑则是指长期接触苯基酚、烷基酚类等化学物质而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
3 、职业性痤疮。是指由煤焦油、氯化物等引起的痤疮样皮损。
4 、职业性溃疡。是指铬、铍、砷等化合物引起的鸟眼型溃疡。
5 、职业性疣赘。是指长期接触沥青、焦油、页岩油等在接触部位发生的扁平疣、寻常疣或乳头瘤样皮损。
6 、其它类。主要包括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职业化痒疹、职业性浸渍、糜烂、职业性毛发改变、职业性指甲改变等,主要是由各类化学、生物因素所致。
由于职业性皮肤病因素众多,在临床上表现各异,往往同一致病因素可引起不同临床表现,而同一临床表现又可由不同致病因素引起,并且大多数职业性皮肤病又无特异性临床表现,所以在临床上很容易被误诊和漏诊,因此建议可疑患者一定要尽早地去当地职业病防治所就诊。
职业病的诊断程序和要求有别于普通疾病,有其严格的规定。首先患者必须带上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在通过一些常规检查及特殊检查后,还得由当地职业病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讨论来确诊,并开出专门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方可生效。
鉴于职业性皮肤病与工作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疗的首要办法就是要暂时脱离产生致病因素的岗位,避免继续接触;其它治疗办法一般无特殊可言,大多采取对症、消炎等皮肤病常规治疗方法效果就很好。其根治措施还在于加强工作场所的通风防毒效果,以及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
如何预防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皮肤病,很多人会从片面上认为,就是因为做这个职业所导致的皮肤病,那就是不对的,其实职业性皮肤病,是因为穿戴工装的时候导致的一种传染性皮肤病,这个传染性是很强的,那么如何预防这种疾病呢?
预防: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职工了解预防职业性皮肤病的重要性及其防护知识,对新工人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及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患者应及时治疗。
重视集体和个人防护,设置卫生设施,穿戴防护衣、帽、鞋、口罩、手套、防护镜等,或涂用防护剂。对已经确诊的患者,必要时调换工种。
医务人员应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职业性皮肤病发病的规律,积极制定防护措施,并建议改善劳动条件,改进生产技术损伤规程,尽可能做到生产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
皮肤病的防治小窍门:保持皮肤的清洁卫生。对油性皮肤要用肥皂、洁面乳和温水清洗;对干性皮肤则应少用肥皂。
保持皮肤弹性。在寒冷季节,要经常用润肤剂涂抹皮肤,保持皮肤的弹性和柔软,减少皮肤破裂。
保护头发。头发有保护头皮免受外界刺激的作用,应注意经常修剪,定期洗头,保持头皮的清洁。
清洁指甲。指甲要经常修剪,并清除甲前端下的污物。
护皮肤。即使是皮肤有细小的破损,也要及时处理;对已有感染的皮肤要在注意清洁的基础上注意保护,适当进行隔离,防止接触感染;对瘙痒性皮肤在积极治疗的基础上要防止因抓搔引起继发感染。
消除与饮食有关的因素。对某些皮肤如湿疹、银屑病、荨麻疹、酒渣鼻、脂溢性皮炎等,应注意限制食用鱼、虾、蟹等海鲜物和辛辣性食物。
增强体质,保持精神愉快,注意锻炼,合理营养,提高肌体免疫力,改善健康状况等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生活中要注意个人的卫生习惯,要勤换洗衣服,勤洗澡对一些公共的东西,尽可能的不要用,能不用的就不要用,还有要注意消毒,在工作的时候,要保持卫生,做完工作要洗手,避免细菌传播。
哪些环境容易患上职业病
何为职业病? 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此规定,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般来说,职业病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引起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职业病。
那么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有哪些呢?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十大类132种。十大类分别是:(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二)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五)职业性化学中毒;(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八)职业性传染病;(九)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
具体来说,有硅肺、煤工尘肺;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噪声聋、铬鼻病;职业性哮喘、金属烟热等。值得注意的是,因工作所致的中暑、冻伤也属于职业病。
据了解,最容易发生职业病的就业者有煤矿工人、建筑工人、纺织工人、炼钢工人等。矿山、石场、纺织厂、化工厂、农药厂、制革厂等通常是最容易诱发职业病的地方。各种尘肺病则是最主要的职业病,70%以上的职业病与此有关。
职业性皮肤病有那些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附:职业病常常发生于特定的作业人群中,在接触相同职业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同种的职业病常有一定的发病部位及相同的病理改变,其临床症状、化验检查所见亦基本相似。控制职业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条件,可消灭或减少疾病。
这个职业病很容易得。
皮肤病怎么预防 职业性皮肤病
排查工作环境中的致病因素,找出病因,针对不同的环节进行防护或改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生产流程等。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是指在劳动或作业环境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皮肤炎症性改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3 诊断标准
3.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急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或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1.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1.2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时间有密切关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3.1.3 在同样条件下,大多数接触者发病。
3.1.4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3.1.5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3.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性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自觉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2.1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3.2.2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接触到被致敏约需5—14天或更长些,致敏后再接触常在24小时内发病。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3.2.3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3.2.4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3.2.5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少量即能引起复发。
3.2.6 以致敏物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4.1.2 暂时避免接触致病物及其他促使病情加剧因素。
4.1.3 按一般接触性皮炎的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4.2.1 职业性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治愈后可恢复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个人防护,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可防止皮炎再发。
4.2.2 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反复发病、长期不见好转、影响工作者,可调换工种,脱离有致敏物的环境。
4.2.3 急性皮炎在治疗期间,可酌情短期休息,或暂时调换工种。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7804—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皮肤病致病因素多,发病率高,涉及面广,在职业性疾病中占有较大比例。为保护职业接触者的健康,有效地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并根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反映临床最新进展的要求,对 GB7804—87作了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负责起草。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瑞金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kin Diseases (General Guideline
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触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非职业接触引起的类似皮肤病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l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l7149.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与临床表现,必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或其它特殊检查结果,参考作业环境的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综合分析,并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肤病,方可诊断。
4 临床类型
职业性皮肤病常见的临床类型及病因如下:
4.1 职业性皮炎
4.1.1 接触性皮炎
直接或间接接触刺激物和(或)变应原引起的刺激性和(或)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2光接触性皮炎
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或人工紫外线光源照射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
4.1.3 电光性皮炎
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电焊等)引起的急性皮炎。
4.1.4放射性皮炎
电离辐射引起的急、慢性皮炎和皮肤粘膜溃疡见GBZl06。
4.1.5药疹样皮炎
接触三氯乙烯等化学物后引起的皮肤、粘膜炎性反应,严重时伴发热和内脏病变。 4.2 职业性皮肤色素变化
4.2.1 职业性黑变病
长期接触煤焦油及矿物油,橡胶成品及其添加剂,某些颜(染)料及其中间体等引起的慢性皮肤色素沉着。
4.2.2 职业性白斑
长期接触苯基酚或烷基酚类化合物引起的皮肤色素脱失斑。
4.3职业性痤疮
接触煤焦油、页岩油、天然石油及其高沸点分馏产品与沥青等引起的油痤疮:接触某些卤代芳烃、多氯酚及聚氯乙烯热解物等引起的氯痤疮。
4.4 职业性皮肤溃疡
接触六价铬、可溶性铍盐等化合物引起的“鸟眼型溃疡”。
4.5 职业性感染性皮肤病
接触某些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引起的皮肤炭疽、类丹毒、挤奶员结节等职业性皮肤损害。
4.6职业性疣赘
长期接触沥青、煤焦油、页岩油及高沸点馏分矿物油等在接触部位引起的扁平疣样、寻常疣样及乳头瘤样皮损,以及接触石棉引起的石棉疣。
4.7 职业性角化过度、破裂
接触有机溶剂和碱性物质以及机械性摩擦等引起的皮肤粗糙、增厚与裂隙。
4.8职业性痒疹
由螨、尾蚴等生物性因素引起的丘疹性荨麻疹样损害。
4.9 职业性浸债、糜烂
长期浸水作业引起的皮肤乳白色肿胀、起皱与糜烂。
4.10 职业性毛发改变
矿物油、沥青等引起的毳毛折
颈椎病是不是职业病
在这里我们首先明确的告知大家的是颈椎病不是职业病,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对于职业病方面是有着明文的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我们的身体健康有着很大危害的疾病那可以说是有千万种,因此国家对于职业病一类都有清楚的划分。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目前,我国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 种、其他职业病5种。
大家之所以把颈椎病看到是职业病,其实主要是因为很多上班族患得此病是因为一直坐着,低头工作而导致的,就认为这是职业病了。其实哪些疾病算作职业病,都是由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决定的。各国法律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都有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患上类似的疾病后,病人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