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体检标准
宝宝体检标准
宝宝体检标准有那些呢?在这里给大家一些参考标准
体重、身长、头围被视为婴儿发育的重要指标,也是婴幼儿体检时必不可少的内容。妈妈可以通过体重、身长和头围来大致判断宝宝的情况。
体重:新出生的孩子的正常体重为2.5~4.0kg。生后头3个月婴儿体重增加最快,每月约增750~900g;头6个月平均每月增600g左右;7~12个月平均每月增重500g,1岁时体重约为出生时体重的3倍。健康婴儿的体重无论增长或减少均不应超过正常体重的10%,超过20%就是肥胖症,低于平均指标15%以上,应考虑营养不良或其他原因,须尽早去医院检查。
身长:婴儿在生后头3个月身长每月平均长3~3.5cm,4~6个月每月平均长2cm,7~12个月每月平均长1~1.5cm。在1岁时约增加半个身长。小儿在1岁内生长最快,如喂养不当,耽误了生长,就不容易赶上同龄儿了。
头围:1岁以内是一生中头颅的发育最快的时期,测量头围的方法是用塑料软尺从头后部后脑勺突出的部位绕到前额眼眉上边。小儿生后头6个月头围增加6~10cm,1岁时共增加10~12cm。头围的增长,标志着脑和颅骨的发育程度。
5岁宝宝身高体重标准 5岁女宝宝身高体重标准
1.身高:97.8-123.4cm,平均110.2cm。
2.体重:12.93-26.87kg,平均18.26kg。
3.头围:46.3-53.9cm,平均50cm。
宝宝身高体重标准
身长是指头、躯干、下肢三者长度的总和,三者的比例在宝宝不同阶段不一样。
出生时宝宝平均身长为50厘米左右。
第1年身长增长得最快,1-6个月时每月平均增长2.5厘米,7-12个月每月平均增长1.5厘米,周岁时比出生时增长25厘米,大约是出生时的1.5倍。
在出生后第二年,宝宝身长增长速度开始变慢,全年仅增长10-12厘米。
从2岁一直到青春发育期之前,宝宝的身长平均每年增加6-7厘米。
年龄越小,头和上半身的比例越大,随着年龄增长下半身的增长速度快于上半身。
2-7岁宝宝身长计算公式=年龄×5+75厘米。
宝宝体重身高标准
宝宝体重标准测量公式
1~6个月时体重(公斤)=出生体重(或3公斤)+月龄×0.6(公斤);7~12月体重(公斤)=出生体重(或3公斤)+月龄×0.5(公斤);2~10岁体重(公斤)=年龄×2+7(或8)。
宝宝身高标准的增长规律
足月儿身长平均为50厘米,出生后第一年大约增长25厘米,所以一岁时大约是75厘米;以后每年大约平均增长5厘米,因此2~12岁以后小儿身长(厘米)=年龄×5+75(厘米)。凡身高超过标准10%或不足10%者就算不正常。
宝宝头围标准计算公式
头围的大小与脑的发育密切相关,头围测量可作为儿童智力发育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头围=身长(cm)*4/10+15
献血的体检标准
献血的体检标准: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千帕(90~140/60~90毫米汞柱),脉压差>=4千帕(>=30毫米汞柱)。
(4)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一岁宝宝身高体重标准 一岁女宝宝身高体重标准
1.身高(cm): 67.2-83.4,平均75。
2.体重(kg): 6.87-13.15,平均9.4。
3.头围(cm): 41.5-49.3,平均45.1。
宝宝身高体重标准表 宝宝身高体重标准表可信吗
可信的。
宝宝身高体重标准表的全称为:《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是根据2005年九市儿童体格发育调查结果,由卫生部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订,于2009年6月2日由卫生部正式公布的。
这一标准包含了男/女童身高、体重、头围和平均值标准,适用于中国大部分地区7岁以下儿童,对于儿童的生长发育、健康保健有帮助判断的作用。
两岁宝宝身高体重标准 2岁宝宝体重标准
2岁男宝宝体重标准:9.06-17.54,平均12.54。
2岁女宝宝体重标准:8.70-16.77,平均11.92。
2岁宝宝体重标准计算法:(年龄×2)+8千克。
一岁宝宝身高体重标准 一岁男宝宝身高体重标准
1.身高(cm): 68.6-85.0,平均76.5。
2.体重(kg): 7.21-14.00,平均10.05。
3.头围(cm): 42.6-50.5,平均46.4。
四岁宝宝身高体重标准 四岁女宝宝身高体重标准
1.身高:91.7-115.3cm,平均103.1cm。
2.体重:11.62-23.3kg,平均16.17kg。
3.头围:45.7-53.3cm,平均49.4cm。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